
一、文件依据:根据《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广元市城区供水价格和建立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广发改〔2014〕452号)、《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元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城区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公告》(广发改〔2017〕100号)、《四川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水务厅关于调整非水力发电类水资源费征收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4〕469号)文件。
二、执行时间:从2014年12月1日起执行
三、价格标准:(单位:元/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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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类别 |
价格类别 |
用水量 (立方米/户 - 月) |
水价 |
水资源费 |
污水处理费 |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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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 生活用水 |
一户一表 |
一阶梯 |
12立方米及其以下 |
1.80 |
0.11 |
0.95 |
2.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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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阶梯 |
12-20立方米 (含20立方米) |
2.70 |
3.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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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阶梯 |
20立方米以上 |
5.40 |
6.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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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表用户 |
2.16 |
3.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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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 生活用水 |
工业用水 |
2.75 |
0.13 |
1.40 |
4.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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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用水经营用水 |
0.14 |
4.2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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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用水 |
特种用水 |
4.80 |
0.26 |
2.15 |
7.2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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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浴洗车用水 |
5.80 |
8.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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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我公司严格按照上述文件标准收费。2、按照《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有关规定“自来水用户逾期不缴纳水费的,供水企业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追究用户的违约责任”。我公司对逾期不缴纳水费的用水户,合同费违约金按照《城市供用水合同》约定国家民间借贷日息0.6‰计取违约金,违约金不超过账单金额的24%。3、计费周期严格按照《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广元市城区供水价格和建立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广发改﹝2014﹞452号)有关要求,普通机械表、远传智能水表实行单双月抄表开账,代码表和IC表实行先预买吨位后使用的结算方式,总表实行每月抄表开账;水表计费做到了按规定查抄、录入、开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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